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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供销总社

绍兴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重新明确机关公务用车派车范围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03-10 10:10
  • 信息来源:市供销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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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各处室:

为深入推进作风建设,严肃公务用车纪律,根据《绍兴市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现就市社机关公务用车派车范围重新明确如下:

一、使用对象

市社在职机关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工作要求

1.严格落实公务用车责任主体。用车处室(人)为责任主体,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负主体责任;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信息的整理、核对、审核工作,并定期提供给财会处用于结算,负责及时公示用车情况,确保公务用车保障工作公开、透明、规范;财会处负责经费结算、预算控制和材料保存;机关党委负责监督、检查。

2.严格贯彻公务用车审批制度。各处(室)填写《市供销总社公务用车审批单》,并随附有关通知、工作方案等佐证资料,经办公室审核、符合正常租车条件的,分管公务用车领导同意后,交办公室落实。特殊情况下公务租车,需经市社主要领导批准。若需顺延或变更,请及时与办公室联系,重新进行预约或取消。一般公务用车须提前1天预约。

3.严格控制公务用车使用时间。单次公务租车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天(含),超过5天的,需经市社主要领导批准。确因工作需要或者交通条件限制需要长期租用的(6个月以上),应当经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批准。

4.厉行节约,推进公务用车使用效能提升。鼓励公务活动拼车或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坚决杜绝“车轮上的浪费”。

三、服务范围

市区范围内的公务出行原则上由个人自行选择社会化出行方式,费用支出在个人公务交通补贴中解决。市区范围外的公务出差,原则上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特别是高铁(动车)通达的地方,原则上乘坐高铁(动车)前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租车的,需经市社主要领导批准。

在遵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有以下情况的,可按规定进行公务租车:

(一)保障市委、市政府批准举办的重大调研、会议、活动等正常进行。

(二)接待中央部委、省级机关和外省(市、区)组织的来绍重要公务活动,接待外宾、应对紧急公务出差、处理突发情况、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

(三)按规定举办或组织10人以上(含)参加集体性集会、参观、党建、群团等活动,不便个人单独前往的。

(四)跨部门联合督查、检查、考核等集体公务出行。局级领导带队赴补贴区域外地区开展专题调研、专项检查等公务出行。

(五 )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下用车。


 

2021绍兴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重新明确机关公务用车派车范围的通知.doc

 



绍兴市供销合作总社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