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日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省政府研究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专题会议〔2015〕34号纪要精神,省工商局出台了《企业登记实务指导意见(十四)》(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基层供销社登记有关问题。省社专门下发《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关于转发基层供销社登记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供销社要结合当地实际主动与当地工商部门对接,加强对基层供销社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推动基层供销社健康发展。市社主任阮建明批示:此文件很重要,请办公室在供销信息中转载。现将工商局出台的《指导意见》予以专题刊发,供交流学习。
企业登记实务指导意见(十四)
(2015年12月7日)
一、关于“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略)
二、关于《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的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指出,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事业,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传统和优势。要站在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继续办好供销合作社。有关部门要关心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根据省政府[2015]34号会议纪要精神,现就工商部门立足工商登记职能,支持基层供销社改革登记工作,提出如下登记指导意见:
(一)基层供销社凭县(区)级供销社批准的文件进行登记,根据产权结构和经营需要,可以申请设立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依照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提交材料规范要求提交材料。要求批准文件明确投资人、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事项。
(二)基层供销合作社名称登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允许“供销”、“供销合作”作为名称中的经营特点和行业用语使用,允许乡镇、街道、村的地名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申请设立有限公司的,名称可以登记为:XX县XX(镇或者村的地名)供销有限公司;或者XX县XX(镇或者村的地名)供销合作有限公司;申请合伙企业的,名称可以登记为:XX县XX供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申请设立集体企业的,名称可以登记为XX县XX供销(或者供销合作)社。
(三)基层供销社的经营范围以服务“三农”为基础,符合中发[2015]11号文件精神的经营范围均可依法核准。例如农资供应、大田托管、代耕代种、配方施肥、统防统治、农机作业、农机修理、农产品流通、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销售、再生资源回收、农产品收储加工,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技能培训,农资物联网建设应用、农产品网上销售、生态养生、休闲观光、乡村旅游等行业。
(四)支持基层供销社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条件的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前提下,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当地优势产业开展系列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