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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供销总社

绍兴市市级化肥农药应急储备管理办法(暂行)

  • 发布日期:2020-08-30 11:44
  • 信息来源:市供销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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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化肥、农药应急储备制度,加强和规范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障应急供应,调控稳定市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肥、农药应急储备,是指为有效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调控稳定市内化肥、农药市场而建立的储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市级化肥、农药应急储备工作的储备管理单位、承储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四条  市级化肥、农药应急储备遵循企业储备、政府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  储备计划和补贴

 

第五条  市级应急储备化肥3600吨、农药14吨,具体品种和数量按市农业农村局下达的储备计划确定

第六条  储备期限为常年储备。

第七条  市级化肥、农药应急储备补贴资金,是指市财政对承储单位承担化肥、农药应急储备给予的储备补贴资金。补贴资金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补贴费用主要包括储备化肥、农药实际占用的资金贴息、仓储保管费用、应急动用产生的净损失和其他有关费用等。

第八条  承储单位获得的补贴资金,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利息补贴。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单价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保管费用。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和储备时间,每月每吨定额补贴11元。

第九条  因市政府紧急指令或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应急需要执行动用指令出库而造成的净损失和有关费用,经市供销总社、市农业农村局核定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予以保障,列入市供销总社部门预算。

执行动用指令后,化肥、农药应急储备价格波动剧烈造成补库难度和风险增加的,经市供销总社、市农业农村局核定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予以保障,列入市供销总社部门预算。

第十条  应急储备补贴每年结算一次。应急储备补贴由承储单位在储备期结束后向市供销总社提出书面申请,市供销总社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按规定列入下一年度市供销总社部门预算,由市供销总社按规定拨付。

 

 

第三章  收储管理

 

第十一条  化肥、农药应急储备的承储单位应当选择综合实力较强、销售网络健全、经营规范的经营单位和具有相应产品销售资质、管理规范的企业承担。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化肥、农药经营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绍兴市越城区内企业;

(二)企业近三年年均销售量不少于企业投标标的量;

(三)具有与化肥、农药应急储备投标数量和区域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和生产(经营)能力;

(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化肥、农药应急储备应当按照相对集中、便于管理、储存安全、调用快捷的原则进行布局,实行定点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统一仓牌,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承担化肥、农药应急储备承储任务的期限原则上为三年,由市供销总社与承储单位分年签署委托承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储备时间、存储库点、品种、数量、质量、轮换、动用、费用补贴和违约责任等。

在承储任务期限内,承储单位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承储资质或主动放弃承储资质,造成与储备计划严重不符的,由市供销总社在已有承储资质且有承储能力的企业中重新选择承储企业或通过公开方式重新确定。

第十四条  承储单位应当根据市农业农村局下达的化肥、农药应急储备计划和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化肥、农药采购,经验收合格后调入指定库点存储。确保承储期间全部储备化肥、农药品种全程足量合格有效在库。

第十五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化肥、农药应急储备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建立库存实物台账,按月核查盘点库存,核对账、表、卡和库存实物情况,做到账实相符。同时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储存化肥、农药应急储备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具有与储备化肥、农药种类、储藏特性、进出仓方式、储存周期、应急动用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化肥、农药应急储备安全。

第十七条  化肥、农药应急储备的轮换实行市场化运作。承储单位应建立储备轮换出库工作流程,由承储单位根据化肥、农药应急储备的储存质量、正常储存年限(或保质期)和市场供需等情况,按照自主掌握、自行轮换、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原则,适时轮换,保证质量。

 

第四章  储备动用

 

第十八条  动用提出。在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需动用应急储备化肥、农药时,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动议方案,市供销总社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出库程序。承储单位在接到动用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安排应急储备化肥、农药的调运,不得以任何理由延缓和拒绝储备化肥、农药的动用。

第二十条  调运结束。承储单位应及时将调出化肥、农药的时间、地点、数量、品种等情况书面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和市供销总社。救灾或应急结束后,调入单位应及时将救灾化肥、农药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和市供销总社。出库结束后,承储单位应当在30日内保质、同品种、等量补足储备库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对化肥、农药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轮换和动用计划执行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和承储协议的约定,认真做好化肥、农药应急储备有关工作,落实储备计划,做到品种落实、数量准确、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管理规范、轮换及时和应急保供有力。

承储单位对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干涉、阻挠和拒绝。

第二十三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储备化肥品种、数量或擅自动用储备化肥,以及未按协议约定执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和收回或不予拨付补贴资金外,3年内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831日起施行。